保靖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297
  • 文号:保政办发〔2018〕7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8-03-29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靖县城区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29 字体大小:
 BJDR-2018-01004

保政办发〔2018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保靖县城区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28日  

保靖县城区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和《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转发州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州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州办发电〔2017117)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老城区范围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老城区范围:东到郑家堡,南到龚家湾加油站,西到皮夹山脚,北到偏岩隧洞。包括(大月坡社区、二月坡社区、风筝坪社区、朝阳社区、喜鹊溪社区、竹子坪社区、沙水井社区)。

第三条  对象

户口和居住地都在迁陵镇老城区范围内的居民

下列人员应带头集中安葬:

党员干部本人;

党员干部其父母、岳父母以及三代以内直系、旁系血亲;

享受丧葬费及抚恤金的人员。

条四条  原则

(一)坚持积极改革土葬,逐步推行火葬的原则

(二)积极稳妥推进殡葬改革事业,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三)殡葬服务以基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服务为补充。

第五条  职责

县民政局是全县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公安、发改、食药工质、国土资源、林业、住建、环保、民宗旅文广新、人社、财政、卫计、城市执法、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县殡葬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殡葬管理和县殡仪馆、公墓山日常工作。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六条  适用范围内的对象死亡后遗体应在公墓山集中安葬。

第七条  老城区的居民死亡后,丧主或者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持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殡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要求办理:

(一)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在办理手续后进行殡葬;

(二)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司法部门出具法医鉴定证明后,通知丧主办理手续后进行殡葬;

(三)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安葬;

(四)因患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丧主应及时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遗体进行处理。

第八条  禁止在县城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及商住小区从事治丧活动。 

治丧期间禁止燃放烟花鞭炮、使用高音量设备、组织送葬车队等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的行为。

祭扫时提倡绿色、生态、环保、文明,严禁悬挂塑料祭拜制品。

第九条  遗体在殡仪馆悼念时间不得超过3天。

第十条  殡仪馆按照丧主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死者遗体,也可由丧主自行运送遗体到殡仪馆。

第十一条  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控制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共同履行殡葬管理职责,接受殡葬管理服务中心的监督,严禁擅自接运遗体,防止将遗体运出非法安葬。

 

第三章   殡葬服务

第十三条  丧主应按规定办理治丧手续,殡仪馆根据丧主需求开展殡葬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殡仪馆为丧主提供遗体接运、存放、整容、防腐、火化、骨灰寄存、悼念厅及厅内配套设施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由殡葬服务类社会组织提供的抬尸、祭祀、餐饮、丧乐、抬丧安葬等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监管、市场运作。

第十六条  殡葬服务类社会组织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和服从殡仪馆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十七条  殡葬服务和墓穴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执行。

 

第四章  丧葬优惠奖励和抚恤金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丧葬优惠奖励政策条件的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凭相关证明领取一次性丧葬优惠奖励金。

(一)奖励条件。

具有保靖县户籍且在公墓山集中安葬或自愿实行火葬及生态安葬的。

二)奖励政策。

1.在公墓山集中安葬的,每具遗体补贴1000元;自愿实行火葬、生态安葬的,每具补贴3000元;

2.在县民政局登记造册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凡在公墓山集中安葬的,凭相关证明每具遗体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50%

(三)奖励申办流程。

丧主在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后,到殡葬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保靖县殡葬优惠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丧主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死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专用章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死者集中安葬证明或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特困供养证、低保证或优抚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城区内符合申领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政策的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在提供集中安葬证明后领取丧葬费、抚恤金,没有提供集中安葬证明的,取消丧葬费、抚恤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殡葬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和年度五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内容。凡违反规定的按下列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创建文明单位资格;

(二)已经是文明单位的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三)当年度所在单位五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实行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由县民政局商县绩效办);

(四)取消个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保靖县老城区的丧葬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6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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