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298
- 文号:保政办函〔2018〕3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8-01-08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靖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保靖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保靖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靖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修房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本规定所指的建筑材料是指砂、石、砖、水泥、商砼、石灰等。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筑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四条 保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负责本县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审批和发放建筑垃圾处置、准运等证件;
(五)监督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和消纳;
(六)依法查处城区范围内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七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先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八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道路施工建设、市政工程、园林工程、房地产开发及个人私建房产等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手续完成后,相关业务单位才能给施工企业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否则禁止开工。
第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主体为施工单位。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三项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项目建设业主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对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计划包括: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计划处置外运量、土方工程计划施工工期、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二)提供渣土运输合同(建设单位必须与已取得建筑渣土经营许可证的渣土运输企业签订渣土运输合同)。
第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在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副本,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时应采取围挡作业,对施工场地实行道路硬化处理,建立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安排专人洗车,并规定及时清运、处置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小型工地受场地限制,无法建立洗车平台的,须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 经营门店和居民装修门店、房屋施工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需要变更《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核准内容的,被许可人应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二)有已安装符合标准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
(三)车辆核定总载重吨位在80吨以上。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运输;
(二)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遗撒、泄漏;
(三)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证;
(四)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对运输车辆进行规范管理,统一车身颜色,并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同时车辆应有密闭加盖装置,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副本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处备查。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对临近报废、破损严重或被盗、转籍、无证(行驶证)无牌的车辆,不能用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第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个人或者运输单位清理、运输。
第二十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运输路线上配备足够保洁人员,及时冲洗污染路面。城区主干道白天(7:00至20:0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
第四章 消纳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
严禁在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河道、溪沟、水库等地及生活垃圾堆放场地和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地建设。需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环保部门提交申请,经依法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临时场地的管理要求参照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达到的以下要求:
(一)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碾压;
(二)保持进出消纳场所的道路整洁、畅通;
(三)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
(四)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
(五)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六)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及其他危险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堆放物料,应征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实地勘察同意后,可以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利用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行贿、枉法执行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