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301
  • 文号:保政发〔2018〕1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8-01-19

保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靖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若干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9 字体大小:
 BJDR-2018-00002

保政发〔2018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有效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积极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投资,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本意见适用于所有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并在县内注册公司、生产经营、纳税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坚持非禁即入、非限即许的原则,房地产开发、水电开发、矿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政策。

2.招商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供给,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3.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出让缩短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租金按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最高租赁年限不超过5年。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取得,并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土地租赁者可按照基本建设报建程序,凭租赁合同等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手续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4.鼓励固定资产投资500—2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入驻保靖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单独供地。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前期开发费用和须计提的各项资金后,按100%比例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10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5.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落户我县的中国500强和民营500强企业、固定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四星级酒店和物流园等商贸服务类项目、围绕打造湘西光谷进行补链招商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从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专项研究、重点支持。

6.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县级可用财力的一定比例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前3年按100%,第4、第5年按50%

7.商贸服务类项目从营业年度起5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县级可用财力的10%—2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年实际上缴税收100—200万元的,按10%比例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年实际上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按20%比例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8.新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前3年按厂房租金10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第4、第5年按厂房租金的50%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9.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给予企业岗位补贴。根据企业需要,县人社部门负责协助新引进企业进行招工,并会同相关单位为员工提供岗前培训,并按政策执行相关培训补贴。

10.新引进企业稳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比达到10%以上的,可参照《关于印发<保靖县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68号)给予贷款支持,对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用最高给予80%补贴,每家企业获补贴支持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1.设立招商引资奖补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招商引资奖补及政策兑现。

12.全力支持企业挂牌上市。我县企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文件精神可享受IPO绿色通道政策,在IPO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券商督导期50万元,挂牌审批期100万元,挂牌成功后1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的奖励50万元。

13.鼓励投资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自主品牌。企业新获批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奖励20万元,新获批著名商标、湖南名牌产品奖励10万元;新获得发明专利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投资的旅游项目获得国家4A5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

14.新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由工业园负责供水、供电、道路、供气、货梯安装至厂房内;单独供地项目的水、电、路、气、污水管网、场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可根据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由相关部门建设安装至厂区红线外。

15.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绿色通道、设置最简程序,在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方面推行即来即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实行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办结。

16.新引进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其中县级财政能够减免的予以减免。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报建费用按10/包干收取(人防费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除外)

17.确有需要的企业派驻由国家公职人员担任的特派员,负责联系各部门,为企业解决从落户到投产后的困难与问题。

18.企业投资商和高管人员的子女享受本县城镇居民户口入学、就医等方面的同等待遇。

19.企业可向县发改局提出各类补贴奖励资金申请,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与其他文件重复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同时符合本文件多项奖补政策的可重叠享受。

20.本意见自201811日起执行,原保政发20167号文件废止,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保靖县人民政府

201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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