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731
- 文号:保政办函〔2018〕89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8-09-03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靖县普通公路护栏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保靖县普通公路护栏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
保靖县普通公路护栏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公路护栏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县公路护栏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村依据职责做好相关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在公路巡查时,发现公路护栏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条 县公安交通及农机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交通事故造成公路护栏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县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并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追偿损失。
第五条 对公路护栏设施造成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擅自撤除公路护栏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护栏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护栏设施,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一经查实,对新发生受损护栏的首次举报人,给予200元以内的奖励。举报电话:0743—7723611。
第七条 各保险机构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交通事故造成公路护栏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县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并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追偿损失。
第八条 各乡镇、村及公路养护人员在公路巡查时,发现公路护栏设施损坏或破坏的,应当及时向县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情况,并支持协助调查处理。
第九条 县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破坏公路护栏的案件,支持协助县公路管理机构利用监控设施调查公路护栏损坏、破坏案件。
第十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汇总护栏损坏情况,测算修复基本费用,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收取的占用、损坏公路国有资产费用(损坏、占用公路赔补费用),由县公路管理机构用于修复被损坏护栏设施、调查处理、举报奖励等相关开支。
县财政积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无法查找责任主体等情况受损的公路护栏设施,探索采取保险等方式加强公路护栏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损坏护栏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路赔费及罚金或者及时按照技术标准自行修复,自行修复的必须经公路部门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 公路及其他公路附属设施遭到损坏、破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9月1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