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732
- 文号:保政办发〔2018〕12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8-09-13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靖县争资争项考核和奖励办法》的 通知
保政办发〔2018〕12号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靖县争资争项考核和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保靖县争资争项考核和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保靖县争资争项考核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部门争资争项的积极性,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加快脱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争资争项(以下简称争资)是指争取到国家、省、州无偿投入本县内的项目和各类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县直相关单位,具体责任单位名单由县争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章 考核
第四条 考核主体、目标及内容。
(一)考核工作由县争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考核目标以被考核单位前三年度争取到位资金平均数为基数,具体指标由县争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达。
(三)考核内容包括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争资任务完成情况以当年投资计划文件和当年财政部门到位资金为依据。跨年度投资的项目按年度到位资金进行核定。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争取的资金,由参与部门协商合理分配,不重复计算。
(四)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按全县争资目标整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被考核部门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请示文件,包括以县人民政府或多个部门联合上报的报告或请示;
2.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或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指标文件;
3.报送复印件的须加盖本部门公章。
第五条 考核方法
考核分日常管理和年终考核。年度目标任务占90分:争资完成率满分90分,超额不计分;争资完成率60%及以上按比例计分;争资完成率60%以下不计分。日常管理占10分:由争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据实际考核评分。按季度情况报送满分8分,缺报1次扣2分;日常管理工作满分2分。
被考核单位得分由高到底排名,前6名纳入奖励范围,报县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未完成年度目标的不计排名、不予奖励。完成年度任务50%以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向县争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作书面说明。
第三章 奖励
第六条 工作经费奖励
(一)工作经费奖励。县级副科级以上财政预算单位按照争资额度奖励工作经费。当年争资额度在1.0亿元以上的(含1.0亿元),按1.5‰奖励工作经费;当年争资额度在0.5亿—1.0亿元的(含0.5亿元),按2.0‰奖励工作经费,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当年争资额度在0.1亿—0.5亿元的(含0.1亿元),按3.0‰奖励工作经费,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当年争资额度在0.1亿元以下的,按5.0‰奖励工作经费,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超额完成争资领导小组下达年度任务的,超出部分按8.0‰另行奖励工作经费。
以上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工作经费,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二)考核奖励。对全县23个争资单位实行争资工作目标管理。按考核得分排名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名,奖励4万元,获奖单位主要负责人记“三等功”一次;二等奖2名,各奖励2万元,获奖单位主要负责人记“嘉奖”一次;三等奖3名,各奖励1万元。
考核奖励的奖金50%用于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其余的奖金作为单位工作经费。
如全县争资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完成本单位目标任务,参照二等奖对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进行奖励;如全县争资工作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则以上两单位不计奖。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七条 县争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争资工作的组织、统筹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争资工作的检查和考核等日常工作。
各责任单位要成立相应争资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要亲自抓,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联系人,切实做好争资工作。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各责任单位应将争资情况及资金下达文件复印件报县争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县争资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工作调度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会议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政策及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保政办发〔2016〕1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