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858
  • 文号:保政办发〔2018〕14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8-10-18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18 字体大小:

 BJDR-2018-01017

 

保政办发〔2018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保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8

保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加大统筹资金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72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快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实施的通知》(湘财农〔201820号)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统筹整合资金)范围包括:

(一)上级明确要求纳入县级统筹整合的资金,即中央20项,省级l9项及州级5项;

(二)县本级安排纳入统筹整合的各项涉农资金、盘活的存量资金、涉农结转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精准脱贫实施方案所涉及的项目建设内容。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脱贫攻坚,以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贫困村退出和贫困县脱贫摘帽为目标。

第五条  突出脱贫攻坚主题,按照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保障)、五个一批(生产发展、易地搬迁、生态补偿、教育就业、社保兜底)和两个确保、两个完善(确保贫困发生率在2%以下,村集体经济年收入逐年增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基本完善)的要求,对接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安排使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为统筹整合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其项目规划、组织实施、管理使用、检查验收和绩效目标管理负总责,对项目责任(实施)单位、资金管理等部门定期督办。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及项目组织实施过程由县攻坚办、县驻村办、县扶贫开发办、县统筹整合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责任(实施)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司其责、履职尽责。

第七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当年全县统筹整合资金的项目实施方案、进度统计、绩效目标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县统筹整合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涉农资金整合、筹集、拨付、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县直相关项目责任(实施)单位负责对项目的规划、设计、申报、带贫减贫机制、实施、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各项目责任(实施)主体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相关工作,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完成奖扶类资金的一卡通发放。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县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并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依法公示。项目责任(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将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内容在实施项目行政村村务公开栏或村寨集中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责任(实施)单位于当年上级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项目调整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综合监管,严格遵循相关建设程序。到村同类项目,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实施,不能随意拆分,规避招投标。到村综合类项目可以分类进行实施。施工单位应与项目责任(实施)单位签订安全施工责任书和施工合同,确保项目施工安全、质量合格、按期完成。

(一)基础设施项目单项投资总额度200万元以下(货物100万元以下,服务50万元以下)的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照一统筹两监督三制度模式实行;单项投资总额度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一审一议一评模式实行;设备、物质、生产资料等采购项目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和投资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按照相关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对投资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或200万元以内且涉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类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管理制。

(三)对投资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预计会超过预算的,必须报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实施。

(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责任(实施)单位填报《竣工工程设施资产移交表》,与工程设施受益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项目责任(实施)单位应将《竣工工程设施资产移交表》报对应的统筹整合资金监管中心备案。

(五)项目责任(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建立健全相关项目管理台账,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认真总结项目实施的经验。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中的基础设施、产业类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受季节性等因素影响的项目可推迟到第二年6月份。项目的结转结余资金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按实施方案项目明细设置台帐进行核算,项目责任(实施)单位报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补贴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一卡通发放。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县统筹整合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实施方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项目责任(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台账,对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及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或个人)委托帮扶的经营组织(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是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的报账人,报账时需提供其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及常用联系电话等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搭建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平台,设立产业发展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易地搬迁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公共服务项目等五个监管中心,负责对应的统筹整合项目资金的归集监管及数据上报。

第十八条  报账程序

(一)基础设施项目: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项目:施工单位或个人项目建设申请的报告、开工通知书、施工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在我县境内开具的竣工结算增值税发票、报账申请单和竣工前后对比图片、项目公告公示图片等相关资料;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另加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书。

(二)产业发展项目:施工单位或个人向项目责任(实施)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采购服务合同、供货清单、实物图片和增值税发票。若货物采购、购买服务达到《政府采购法》规定标准的需提供政府采购审批等有关手续。

(三)公共服务项目:按照统筹整合资金基础设施工程类报账要求执行。

(四)民生保障项目:由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在村委会造具花名册、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项目责任(实施)和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实行一卡通发放;涉及相关救助资金政策的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费的管理。统筹整合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部分以项目实施主体为单位按总额的1%据实列支。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条  统筹整合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保证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实行预付款和质保金制度。

(一)单项投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帐,中途不预付工程款;投资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施工合同或工程进度,支付不超过工程建设进度70%的预付款。

(二)单项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实行质保金制度。工程竣工后,经项目责任(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竣工结算时按照单项投资财政资金规模5%的比例预留工程质保金。

(三)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责任(实施)单位核查同意,方可支付工程质保金;经核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保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条款处置。

第二十条  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平台和项目责任(实施)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资金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财务人员。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责任(实施)单位和乡镇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做好绩效自评,认真总结项目实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县扶贫开发办、县财政局按照省级制定的绩效考评标准,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纳入精准脱贫攻坚考核内容,与五个文明建设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和追责问效、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直接挂钩。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条  县统筹整合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项目责任(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项目、资金、报账的管理工作,确保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责任(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每月25日前向对应的监管中心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县统筹整合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采取专项检查、督办、催办、会议调度等多种形式,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在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借资金统筹整合之名挪用、套取或转移项目资金,同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保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保政办发201725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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