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9/2019-00244
  • 文号:保政办发〔2019〕1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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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9-01-30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30 字体大小:
  

保政办发〔2019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保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4

保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不断完善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促进规范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17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全县行政区域内2007713日以后因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在册被征地人员。

确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年龄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日为基准日。

第四条  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统计范围

(一)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户籍人员。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级二级士官。 

(三)服刑、收容前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 

(四)户籍性质虽然发生变化,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第五条  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统计范围: 

(一)历次征收土地中已转城安置的人员。 

(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县乡及以上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单位且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或编外聘用人员。 

(三)除婚姻、合法收养外,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纳入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第五条第(二)项的编外聘用人员未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可按本办法享受保障待遇。

第三章  保障对象确认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向村民委员会(社区)申请;

(二)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填报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汇总,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业务办理窗口(县政务中心一楼)审核;

(四)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定

(五)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审定后的名册反馈至各乡镇,再由各乡镇在村民委员会(社区)村务公开栏公示7

(六)乡镇人民政府将公示无异议人员报县人社,统一办理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障相关手续。

第四章  保障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待达到16周岁后(不含在校学生),作为新生劳动力,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九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县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社会养老保险提供参保缴费补贴。两种养老保险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一致,参保缴费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程序办理。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被征地农民本人年满16周岁的时间,截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止,缴纳年限不超过15年。

第十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为52018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标准均以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公式为:缴费补贴额=5500×60%×12%×60个月=23760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可依法继承,经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十二条  对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劳动年龄阶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县人社局对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

被征地农民优先享受技能培训同时,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颁发证书。被征地农民优先享受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其他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第五章  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其来源包括: 

(一)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将被征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和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平方米50元一次性提取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费标准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63号)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二)政府划拨。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它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付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贴。

(二)支付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经费。

(三)支付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县人社在收到财政划入的资金后,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的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发放《保靖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被征地农民填写申请表,持有效身份证,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办理窗口(设在县政务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同缴同补。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支出户,县财政局要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用地单位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将由县国土资源社局共同核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投资,造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县农经服务站对辖区范围内的农用地实行动态管理,县国土资源局建立好征地统计台帐;人社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台帐公安负责依法依规提供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建好与户籍相关的台帐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为总召集人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为第一召集人,县直相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详见附件)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需要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国家、省、州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保靖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靖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保政发〔20146号)执行时间截止至20191011

 

附件:保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保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省州文件要求,特制定保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

总召集人: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第一召集人:县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副县长

成  员: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信访局、县农经服务站、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主要负责人。

二、联席会议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站站长、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三、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人社局牵头,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宣传发动、身份认定、申报、审核、统计工作。

县人社局: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名单,负责测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收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相关待遇,协同县财政局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征地拆迁情况审核工作,配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

县农经服务站:负责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界定核实工作,配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人员的户口属性、家庭人口,并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县民政局: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信访事项处理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

四、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定期对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进行审核,每季度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二)通报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

(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由总召集人或第一召集人负责协调,必要时可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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