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9/2019-01145
  • 文号:保政办函〔2019〕69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9-11-22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靖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22 字体大小:

  BJDR-2019-01017                                                                      保政办函〔2019〕69号

      

各乡镇、县直各行政执法机关:

  《保靖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2日

       

   

                     保靖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23号)和《湘西自治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州政办发〔2019〕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11月起,各乡镇、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时执行“三项制度”,实现行政执法行为有效规范、执法信息公开透明、过程全程记载、过程可回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落实公示责任。各乡镇、县直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2、强化事前公开。县司法局要及时在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全县行政执法信息更新、完善,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各乡镇、县直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应当经合法性审核后,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运行要求,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3、规范事中公示。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乡镇、县直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要求及时公开和报送本机关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及相关数据。其中,各乡镇、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二)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执法过程全留痕。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以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对程序启动、调查与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让执法全过程留痕、可回溯。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哪些环节、哪些事项应该用文字记录、哪些必须有音像记录、哪些需要文字和音像同时记录。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各单位要按要求建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逐一列明哪些事项、哪些环节需要采取音像记录。对随机抽查、现场检查、调查与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对在调查与取证环节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在做好文字记录的同时重点做好全过程音像记录。

  2、重视运用执法记录。加强执法记录信息精细化管理,有效整合执法记录信息,形成贯穿执法过程、记录客观准确、查询方便快捷的行政执法记录链条。注重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信息的“五大作用”:一是在促进规范文明执法中的“倒逼作用”,促使执法人员自觉规范文明执法,有效减少随意执法、野蛮执法和执法不公;二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中的“惩戒作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执法犯法或执法对象暴力抗法的,通过全过程记录还原事实真相,依法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三是在行政调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作用”,当发生行政争议时快速调取相关执法记录,提供确凿证据,有效化解矛盾争议;四是在执法人员管理考核中的“佐证作用”,将执法记录作为检验执法人员工作成效、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当接到违法执法的反映或掌握有关执法违法、不规范执法线索时,通过调取执法记录了解执法真相,作为年终个人绩效考核和评先评优的依据。五是在规范执法案卷管理中的“示范作用”,通过开展执法监督、案件评查等方式,发掘一批规范执法记录的优秀典型,供各执法单位参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保障全过程记录实施。各乡镇、县直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制定《行政执法记录设备及音像数据使用管理制度》,对执法记录设备配备、领取、佩带、开始记录、结束记录、归还等环节进行详细规定。各执法单位要重点配备与执法需要相适应的全过程记录装备,重点执法单位要达到2人一台执法记录仪,必要时做到人手一台。要加强对全过程记录资料信息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

  4、提高信息化水平。要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执法记录方式。

  (三)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明确审核机构。各乡镇、县直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县人民政府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承办该执法决定的执法部门会同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加强审核队伍建设。各有关单位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法制审核人员。结合机构改革,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合理界定审核范围。各乡镇、县直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四类执法中关系企业和公民重大切身利益、易产生争议的执法决定纳入重大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分类列明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执法决定。执法部门要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对审核范围进一步细化,提高法制审核的可操作性。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执法监督需要和法制审核能力,增加法制审核的种类和事项,拓展延伸审核范围,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也可以将法制审核从“决定”提前介入到立案、调查、听证等环节,实现法制审核贯穿到执法全过程。

  4、创新法制审核方法。注重审核质量和效率,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突出审核重点,注重从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正当、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等核心内容进行深入审核。同时,规范审核程序,明确由承办部门提交送审材料,法制机构5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探索建立执法决定多层级审核制度,形成层层递进的法制审核模式,提高审核质效,有效防范执法风险。落实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各乡镇、县直行政执法机关要利用现有条件,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县司法局要充分利用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在系统中完善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信息、权责清单信息等主要内容。

  2、推进信息共享。利用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2020年12月底前,已建设并使用有关执法信息系统的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要完善全县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实现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3、强化智能应用。要积极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

  三、推进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11月25日前)

  按照县三项制度实施方案要求,11月25日前各乡镇、县直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县司法局备案。

  (二)制定修订制度阶段(2019年11月30日前)

  根据省、州、县相关制度文件,11月30日前,各乡镇、县直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本单位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完成制定和修订各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工作。各乡镇、县直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有关制度编辑形成行政执法工作手册,报县司法局备案。行政执法工作手册包括:

  三项制度,各乡镇、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全部建立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四类文本,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文书样本、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五个清单,《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12月起)

  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12月中旬,将对各乡镇、县直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各相关单位推进三项制度进展情况进行抽查。适时召开三项制度现场会,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四、组织保障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研究解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三项制度”推进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2019年法治保靖建设工作考核内容。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导、督促下级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各乡镇、县直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执行本实施方案情况在2019年底前报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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