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9/2021-00075
  • 文号:保政函〔2021〕36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1-12-21
  • 签署日期:2021-06-21
  • 登记日期:2021-06-21
  • 发文日期:2021-06-21

保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靖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农业局片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来源:湘西州保靖县 发布时间:2021-06-21 字体大小:

                                


  


  

BJDR-2021-00004                                                       保政函202136

  


  


  

保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靖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农业局

  

片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加快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环境,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农业局片区)范围内的房屋作出了征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保靖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农业局片区(具体位置见年度征收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部门:保靖县住建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保靖县文运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征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五、签约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保靖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原农业局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收规划红线图在保靖县政府门户网站(www.bjzf.gov.cn)上公布。

  

七、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部门:保靖县纪委监委信访室

  

办公电话:07437811233

  

八、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保靖县文运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县审计局三楼)。

  

联系电话:07437728377

  

邮箱:bjpgb7728377@163.com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保靖县人民政府         

2021621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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