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1-00075
- 文号:保政函〔2021〕36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1-12-21
- 签署日期:2021-06-21
- 登记日期:2021-06-21
- 发文日期:2021-06-21
保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靖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农业局片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BJDR-2021-00004 保政函〔2021〕36号
保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靖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农业局
片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加快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环境,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农业局片区)范围内的房屋作出了征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保靖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农业局片区(具体位置见年度征收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部门:保靖县住建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保靖县文运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征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五、签约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保靖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原农业局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收规划红线图在保靖县政府门户网站(www.bjzf.gov.cn)上公布。
七、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部门:保靖县纪委监委信访室
办公电话:0743—7811233
八、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保靖县文运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县审计局三楼)。
联系电话:0743—7728377
邮箱:bjpgb7728377@163.com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保靖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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