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9/2025-00132
  • 文号:保政办发〔2025〕5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7-03-26
  • 签署日期:2025-03-26
  • 登记日期:2025-03-26
  • 发文日期:2025-03-26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靖县基层统计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保靖县 发布时间:2025-03-26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保靖县基层统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6日       

保靖县基层统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管理,不断提升统计人员队伍素质,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促进统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统字〔2021〕85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2〕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良好统计生态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50号)及《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街道)和园区统计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湘统〔2022〕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保靖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层统计人员包括乡镇、园区、“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统计人员。

第二章 人员配备

第三条 基层统计人员应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现代信息技术和统计专业知识的能力。

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数量应当与统计任务相匹配,建立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与统计人员协调匹配联动机制。村(居)委会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推动村(居)统计工作与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的有机融合,进一步完善村(居)统计网络。

第五条 园区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配备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第六条 “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乡镇、村(居)统计机构(人员)在业务上受所在地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及时完成上级统计机构的查询、审核等任务,确保调查对象独立上报统计数据。

(二)学习统计知识和现代信息技术,参加上级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三)组织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

(四)配合上级统计部门开展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管理和维护,做好信息核实,保持名录库规范、准确、完整。

(五)完成大型普查工作任务,完成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第八条 园区统计人员在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提升政治素质,强化工作责任心,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恪守统计职业道德。

(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熟悉统计方法制度,掌握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需要的基本技能,知悉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组织方式、统计口径、指标解释等内容。

(三)负责园区统计工作,依法独立履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坚持实事求是,如实报送统计资料,自觉抵制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确保数据质量。

(四)对统计报表和普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规定的上报时间和报送方式,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和普查资料。

(五)分类建立各专业统计台账,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分类装订、妥善保管好各类统计报表和普查资料。

(六)负责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

(七)认真开展统计分析和专题调查,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八)全面完成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统计人员在业务上受所在地县、乡两级统计机构(人员)的指导,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统计报表的填报。

(二)统计调查时,及时收集并提供调查所需的本单位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三)依法开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工作。

(四)遵守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加强乡镇统计人员管理,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产业园区统计人员变动要及时向辖区政府统计机构报备;“四上”企业应当保持统计工作人员的稳定,企业统计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所在辖区的统计机构。基层统计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时,应妥善办理交接手续,将经办的统计工作(包括统计资料、统计工具)向接任统计人员全面移交。

第十二条县统计机构要根据实际,制定对基层统计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要加强保密教育、警示教育、法规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三条县统计机构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管理,做好人员信息库更新维护,将有关要求列入业务工作指导内容,完善好相关资料台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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