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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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4-03-28

关于印发《保靖县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耕种补助和地力培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28 字体大小:

BJDR-2014-01002

 

保政办发〔2014〕5号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靖县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耕种补助和地力培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保靖县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耕种补助和地力培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1日    

保靖县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耕种补助和地力培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土地开发项目的后续扶持和管理,规范新增耕地耕种补助核准和发放工作,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确保新增耕地耕种落实到位,根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关于省投资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发放耕种补助经费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3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9年以来,已完成项目验收确认的省投资土地开发项目,耕种补助经费的核定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种补助经费是指耕种业主落实耕种、开展地力培肥的补助经费。

第四条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22日 期间实施的省投资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耕种补助经费由省财政从每年省级留成的耕地开垦费中列支。2013年7月22日之后立项的省投资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耕种补助经费列入项目预算,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增加新增耕地耕种补助经费内容,单列在其他费用中。耕种补助经费预算按项目设计的新增耕地面积和发放标准计算。

第五条  新增耕地耕种补助经费每亩500元,分三个年度连续发放。第一、二年度按200元/亩标准发放,第三年度按100元/亩标准发放。 

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已验收但还没有确认耕种情况的项目,从2014年度开始确认;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后通过验收的项目,能在验收当年落实耕种的,在本年度进行确认,不能在本年度落实耕种的,在次年度进行确认。

第六条  耕种补助经费发放的对象为耕种业主。耕种业主是指在新增耕地上从事农作物种植的单位或个人。

耕种业主可以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大户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公司等,一个项目区内可以是一个或多个耕种业主。

第七条  村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耕种业主进行调查确认并填写《耕种情况登记表》。调查的相关内容应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耕种业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应该向当地村委会提交相关的承包经营权证及复印件;耕种业主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应该向当地村委会提交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的租地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相关权证材料及复印件。

第八条  耕种业主名单确定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与业主签订《新增耕地耕种协议》,明确具体耕种范围和双方在落实耕种、开展地力培肥、资金发放等方面的义务、责任和有关要求等。

第九条  耕种业主应科学编制《年度种植方案》,明确年度内各阶段的种植时间、种植作物、种植方法及地力培肥措施等,做到在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周期内都能落实耕种,种植的作物必须以粮、棉、油或属一年生草本植物为主,在种植过程中确保增施有机肥(农家肥),推行秸秆还田(土),发展绿肥生产。

耕种业主为种植大户的,由种植大户编制《年度种植方案》;耕种业主为农户的,由农户所在村委会根据各、农户的种植计划,统一编制《年度种植方案》。

《年度种植方案》每年编制一次,第二、三年度种植方案应在前一年的8月底之前编制完成报县农业局审查,审查批准后送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凡未编制《年度种植方案》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查批准的,不纳入耕种补助发放范围。经批准的种植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在每个阶段落实种植前进行调整,并重新按程序报批。因未落实种植导致抛荒后补报的方案不予批准。

第十条  《年度种植方案》经审查通过后,各种植业主应按照种植方案积极落实每个阶段的耕种措施,在完成每个阶段的耕种后应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耕种面积确认。县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县农业局和县财政局以耕种业主为单位,分阶段对耕种面积进行初步确认,初步确认的结果应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应出具耕种确认报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耕种面积将不予确认或只进行部分确认:

1.不按照种植方案的时间落实耕种的;

2.种植的作物不符合要求的;

3.作物处于非正常生长周期的;

4.达不到合理的种植密度且成活率在90%以下的。

第十二条  完成各耕种业主每个阶段的耕种确认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县农业局和县财政局以耕种业主为单位,及时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进行实地核实,最终确认各阶段和年度耕种面积。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在省财政厅下达年度耕种补助经费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耕种补助资金拨转到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耕种补助资金统一转入各耕种业主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第十四条  州级土地开发项目涉及耕种补助经费的,除经费来源、补助标准、最终确认机关、确认方式和发放时间按州级相关要求执行外,其他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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