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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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1-07-13

保靖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7-13 字体大小:

BJDR-2011-01008

 

 

保政办发〔2011〕44号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靖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保靖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保靖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作用,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8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0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授权各级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物价局负责组织和协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县财政、税务、交通运输、住建、文化、国土资源等部门履行各自职能,配合县物价局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价格调节基金由县物价局征收。具体征收可由县物价局基金征管办公室直接征收,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二)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单位由县物价局委托县地税局按营业收入的3%进行代征,不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三)对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网吧、茶座、桑拿洗浴、健身、按摩、棋牌室、游艺室等休闲娱乐业,由县物价局委托县地税局按营业收入的2%进行代征,不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四)对事业性收费(含各种短期培训班),由县物价局委托县财政局按营业收入的3%进行代征(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过渡费等事业性收费免征)。

(五)国家管价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按管价权限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生产经营获得的超额利润按一定比例转入同级价格调节基金。由县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直接征收。

(六)社会营运车辆,由县物价局委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代征。

1、客运车辆:大客(30座以上)每辆每年征收200元,中巴、小客、出租车每辆每年征收150元。

2、货运车辆(含农用车)5吨以上每辆每年征收200元,5吨以下每辆每年征收150元,专门为农业生产服务,没有从事社会营运的农机车辆免征。

(七)对在我县进行房屋建筑施工、安装的企业,由县物价局委托县住建局对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总造价的1‰进行代征(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免征,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重复计征)。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县物价局委托县住建局对房地产开发商按开发投资总额1‰进行代征(含征地、建安、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

(八)对县内开采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物价局委托县矿产资源税费集中征管局(包括煤炭、矾、硅、锌、锰、紫砂矿等)按保政发〔20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对县电力局由县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按小水电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01元进行直接征收(不含省网电量),对小水电发电企业由县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按直供电量每千瓦时0.01元进行直接征收。

(十)城市供水由县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按每吨0.02元进行直接征收。

(十一)瓶装液化气由县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对经营企业按每瓶1元进行直接征收,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

(十二)爆破物品(雷管、炸药、导火索)由县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对经营企业按销售额的0.3%进行直接征收。

(十三)对砍伐并用于销售和加工的木材(含半成品),由县物价局委托县林业局对砍伐并用于销售和加工的木材企业和个人按每立方米20元进行代征(县内农户利用自有木材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的免征)。

(十四)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部分。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价格调节基金应按收支脱钩的管理要求,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县非税结算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县人民政府。使用时,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县物价局初审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物价、财政部门执行。

(三)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菜篮子”工程扶持、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动存入和使用机制,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20%以上比例用于积累的前提下,有重点、有计划地投入使用。

(四)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提取的比例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业务费主要用于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征收奖励等方面。

(五)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省财政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六)价格调节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县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认真记录有关收入缴库辅助台帐,及时与财政、银行核对帐目。同时,要对重点扶持项目及前期投入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被征单位的列支。住宿营业单位、休闲娱乐营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服务)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从事业性收费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在事业收入中列支。

第七条 凡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扶持生产经营的商品主要供应当地市场,其价格应报县物价局核定,一般应低于市场价格5-10%。

第八条 监督与处罚

(一)县物价局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每年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二)对不按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县财政、物价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收回价格调节基金,直至取消其使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价格调节基金必须按时缴纳,逾期交纳的按欠交金额每天加收3‰的滞纳金。属财政拨款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价格调节基金由财政部门划拨;其他应征对象拒不缴纳的,由县物价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主题词:物价 基金 征收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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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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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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