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解读
一、制定背景
我县迁陵城区于2000年开始禁放烟花爆竹,分别在2007年、2014年,县人民政府以保政办函〔2007〕25号、保政函〔2014〕25号明确在迁陵城区禁(放)烟花爆竹,对城区管理起到很大作用。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建设,城区进一步扩容,原《通告》已不再适用新时期发展,违规燃放爆竹也时有发生。为加强迁陵城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杜绝事故隐患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县主要领导指示,县公安局就迁陵城区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再研究,重新制定本通告。
二、制定意义
本通告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杜绝事故隐患和减少大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营造安静祥和、安全有序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环境,对广大人民群众有一个清新、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等有着重要意义。
三、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本通告共十条,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涵、意义、时间、范围、责任追究、劝阻举报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任何时间在规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整合县公安局、迁陵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与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保靖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融媒体中心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全县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迁陵镇相关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抓好本区域、本单位的禁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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