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保靖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保靖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来源:保靖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1-16 字体大小:

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省、州、县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文件要求,结合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条  事前事项应当公开内容:

(一)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行政执法类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条  事中事项应当公开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佩戴标识和着制式服装。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执行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政府网站、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信息传播方式。

第六条  在政府网站公示的,由具体执法人员起草公式内容,分管行政法的领导审批,局办公室具体落实。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七条  在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多种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记录由局执法人员或辅助执法工作人员负责。

第八条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九条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严格执行音像记录、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及现场其他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的,执法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实施拍照、录音、录像等行为应符合规定,不得妨碍执法活动,如实记录,不得随意编辑。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二条  应对以下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一)能够反映执法对象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行政执法人员向执法对象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三)依据执法检查方案对执法对象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

(四)行政执法人员向执法对象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五)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对象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六)现场勘验时;

(七)执法对象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八)对执法对象采取现场行政措施时;

(九)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一)实施行政执法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十二)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十三)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四)对执法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十五)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景。

第十四条  纸质文字记录、电子文档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归档、存储。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指定的储存器。

行政执案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未经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执法股室、队报分管行政执法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存储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或者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原始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

第十七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记录载体的保管。实行行政执法记录定期归档制度,相关执法股室在每年的3月前,将行政执法记录移交局档案室管理。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查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如有需要可请法律顾问参与审核。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非法违法所得或者设备设施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事项; 

(二)停产停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二十条  本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强制事项主要包括: 

(一)查封、扣押;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县应急管理局名义作出的,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先送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再报法规股分管领导审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由执法股室、队在案件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送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执法股室、队按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局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或中止意见;

(六)超出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政策法规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政策法规股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分管局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承办股室、队,一份留存归档。

第二十八条  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按相关程序将案件相关材料报县司法局和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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