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保靖县卫生健康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目录清单、办事指南

保靖县卫生健康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目录清单、办事指南

来源:保靖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2-06-23 字体大小:

保卫发2022137

县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局机关各股室:

《保靖县卫生健康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目录清单、办事指南》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保靖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6月23日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目录清单、办事指南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补充通知》(州审改办发20222号)和《保靖县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保审改办发20214号)文件要求,推进卫生健康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

根据《保靖县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中发布的《保靖县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确定我局有1项行政许可事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国家、省和市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告知承诺内容

(一)告知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用途、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等;

(二)承诺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三、告知承诺方式

(一)告知方式。通过保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政务服务栏向申请人展示实行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将告知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方式。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做出承诺的,以《承诺书》的方式确认需要个人承诺内容。

四、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理。申请人在保靖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窗口提供的《申请人承诺书》上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经办服务窗口。

(二)信息校验。逐步实现与市场监督、银行等部门重点数据共享,以数据共享方式校验承诺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做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相关要求

县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和各相关股室要高度重视,按照以下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一)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要求,完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要贯彻放管结合要求,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方式的重要因素,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附件:

1、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2、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3、告知书

4、承诺书

  

  

附件1

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我省对应实施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具体实施部门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州、县市卫健委(局)

州、县市卫健委(局)

  

  

  

  

附件2

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二、适用范围:全省通办

三、办件类型:行政许可

四、受理条件

1.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等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2.具备卫生管理制度、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4.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品用具、洗消设备、保管用柜等;所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5.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或吸烟区设独立排风系统。6.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7.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8.消防合格证明。

五、申请材料

(一)普通流程申请材料。

1.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4.授权委托书;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6.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地理位置示意图、总体平面图和周围环境平面图;7.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有效健康合格证明;8.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9.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布局及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10.经营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情况

(二)告知承诺可减省的材料。

6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地理位置示意图、总体平面图和周围环境平面图;7.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有效健康合格证明;8.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9.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布局及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10.经营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情况

六、办理流程

(一)一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审、审批、办结。

(二)告知承诺制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

注明:办结前,中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可附具体办理流程图。

七、申请表格索取

保靖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窗口索取;或在湖南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下载。

八、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提供

由窗口提供或在湖南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上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查阅。

九、办理地址及咨询联络电话

办理地址:保靖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窗口。

咨询联络电话:0743-7722316

十、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一、办理机构

保靖县卫生健康局

十二、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核发《卫生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申请人自行领取或邮寄。

十六、监督投诉

保靖县卫生健康局: 0743-7722316

保靖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0743-7810510

十七、行政复议及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保靖县人民政府或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3

保靖县卫生健康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

  

一、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项名称:卫生许可证

实施编码:114331250067101776400012302000007

二、许可事项告知部门

保靖县卫生健康局

三、准予许可的条件

申请人提出告知承诺申请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书;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3、法人主体资格证明;4、授权委托书;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且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自愿签署《承诺书》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七、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后,发证机关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日常监管。




附件4

申请人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二)行政机关:

二、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项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事项编码:114331250067101776400012302000007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许可事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三)□认为自身已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认为自身  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于      日前提交所需材料。(注: 此项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填写)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行政机关可依法核查,且本人

愿意配合相关核查。

(五)上述陈述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                    首席审批员:

         (签字盖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