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保靖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
强制措施 |
适应情形 |
法律依据 |
处理措施 |
备注 |
1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1.首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未登记或登记不齐全、登记资料未保存或保存不齐全的;首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等情形; 2.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经自行纠正或者在整改限期内改正的; 3.首次发现医疗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未造成医疗废物管理危害后果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指导 行政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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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生或可能发生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事故场所、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强制。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及时纠正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指导 行政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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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强制措施 |
适应情形 |
法律依据 |
处理措施 |
备注 |
3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行政强制。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及时纠正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指导 行政约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