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保靖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三制度

保靖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三制度

来源:保靖县教体局 发布时间:2022-11-17 字体大小:

保靖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保靖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与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机关履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保靖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教育局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靖县教育和体育局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和方式,公示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保靖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保靖县教育和体育局具体职责及内设执法处室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和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教育体育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保靖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教育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并予以公示;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保靖县教育和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保靖县教育和体育局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

第八条 教育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教育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以教育局网站为主要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保靖县教育和体育局网站主要公示各项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信息;保靖县教育和体育局网站按规定建立与保靖县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教育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报刊、广播等主流媒体,公示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保靖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教育局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法制机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按照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等,全面、准确梳理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机关处室和有关事业单位负责编制本处室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三)法制机构负责公示局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实现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四)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教育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处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承办处室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管理对象,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期限。教育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市教育局各相关处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教育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教育行政执法信息按照“谁执法,水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专门领导和人员,负责本股室公示公开内容的制作、审核、发布和更新工作。按照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市教育局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保靖县信用公示平台报送公示。

第十四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审核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执法信息,公开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保密性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教育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承办股室负责人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处室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靖县教育和体育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靖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教育系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教体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方式主要是指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文字记录要真实记录执法活动全过程。

音像记录方式主要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记录并形成行政执法活动中所产生的录像、录音、照片等音视频资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全面、真实、完整的原则。执法处室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二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一节  受理立案

第六条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违法案源线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对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基本案情、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承办人、承办股室负责人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意见进行记录。

对没有明确投诉单位或缺少基本事实证据材料的,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其它部门投诉。

第七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制作《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将涉嫌犯罪案件有关材料、涉案物品清单等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八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制作《调查询问通知书》,载明需要了解的事项、询问时间、询问地点、需要携带的材料、执法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十条  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承办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对现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应当详细记录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或者面积,当事人、办案人员、保管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期限届满后,制作《现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应当进行音像全过程记录。

第十二条  需要委托相关审计、鉴定等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审计、鉴定的,应当制作《审计(鉴定)委托书》,要求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鉴定)报告。

委托审计单位进行专门审计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鉴定)通知书》。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填写审批事项为“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批表》。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三节  审核与决定

第十四条  承办股室将处罚建议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及陈述、申辩的途径、期限。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根据工作需要对陈述、申辩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在作出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吊销办学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承办股室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批表》,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七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听证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第十七条  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陈述、听证的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或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

(二)需要依法责令改正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涉及财产清偿义务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按前款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前,执法办案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处理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承办处室复核意见或者听证主持人意见,承办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对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记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经批准的处罚决定,草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员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将申辩情况记入笔录。

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执法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当场责令限期改正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四节  执行

第二十二条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制作相应文字记录,并根据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罚没单据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详细记录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名称)、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者住址、案源发现时间、案发地、立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执行方式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办案人员和承办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

第三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五条  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违法案源线索,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依据本办法第二章进行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专项检查应当根据上级要求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对专项检查的起止时间、检查范围、检查重点和检查力量配备作出规定。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的审查、决定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记录。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签名或盖章。送达回证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邮寄送达的登记、附邮凭证和回执应当归档保存。

第三十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三十一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二条  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作出决定后,执法机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并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  执法股室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后,执法股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执法股室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执法股室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执法股室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全纪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除、修改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靖县教育和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依法行政,根据《保靖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保靖县教育和体育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教育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教师资格的;

(七)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的;

(八)较大数额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局承办案件的业务股室(以下简称局承办股室)应当在执法期限届满10日前,向局法规股报送执法处理意见。

第六条  局承办处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相关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相关证据资料;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行政执法程序的遵循情况及相关记录;

(六)涉及行政裁量权的,提交行政裁量权基准及理由说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承办股室对以上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股室在指定时间提交。承办股室补充材料后任不符合规定的,法规股不予受理。

第七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审核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局长同意后,局法规股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符合本局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定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可以要求承办股室补充重要证据,或者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补正或终止意见;

(五)对重大、复杂、影响大的案件,建议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一条  承办股室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承办处室主管局领导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由承办处室根据案情实际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形成法制机构的正式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股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照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四条  承办股室的案件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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