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农(种子)罚〔2023〕1号)
当事人:保靖县大丰收农药种子门市部,法定代表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xxxx,住所:保靖县迁陵镇竹子坪社区二组。
当事人经营劣质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1月26日,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湘西自治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线索移送函,称2023年11月21日收到湘西州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科移送的线索,在2023年湘西州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中,对保靖县大丰收农药种子门市部经营的“耕香优荔丝苗”水稻品种进行抽样送检,检验项目中品种纯度质量指标≥96.0%,实测结果90.8%,容许差距1.6。经湖南省种子质量检测中心判定,该种子样品品种纯度不符合标准要求,品种纯度质量指标≥96.0%,实测结果为90.8%,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劣质种子。2023年9月6日保靖县大丰收农药种子门市部收到品种纯度结果通知单,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经本机关2023年11月27日立案调查,当天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11月28日及12月1日询问了当事人涉案种子产品的采购销售情况,向购种农户了解了该种子产品的种植、收成情况,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从业人员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取了进货凭证、销售凭证等证据,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7日由吉首市鑫隆种子xxx处购进耕香优荔丝苗水稻品种,产地:广东,规格:30kg/件,件数:3件,总数量90kg,进价:65元/kg,进货金额5850元;当事人从2023年2月3日到2023年3月30日共销售耕香优荔丝苗水稻品种23kg,售价100元/kg,共计销售收入2300元;2023年3月24日州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科抽样1.5kg;2023年5月5日当事人向吉首市鑫隆种子xxx退货65.5k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之规定和第七十二条“货值金额以违法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之规定,确认当事人经营该违法种子产品货值金额9000元(90kg×100元/kg)。确认当事人违法所得2300元(23kg×100元/kg)。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从业人员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4份、进货单1份、转款证明1份、销售单16份、退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水稻品种的过程、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农(种子)告【2023】1号),12月7日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书,12月1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再无异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耕香优荔丝苗水稻品种纯度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为劣种子,当事人经营该水稻品种的行为应认定为经营劣种子。当事人经营伪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种子为劣质种子”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序号:5: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给购买该水稻品种的农户造成损失,并主动配合本机关调查,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违法种子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
2、罚款30000元整;罚没款合计323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指定的罚(没)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靖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