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保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农(饲料)罚〔2024】1号)

保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农(饲料)罚〔2024】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0 字体大小:

当事人:xxx湖南省保靖县毛沟镇永和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住所(住址):保靖县毛沟镇永和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x

身份证件号码:xxxxx

当事人杨正昌销售的饲料超过保质期、标签不符合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3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保靖县毛沟镇xxx饲料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商标为“金开”999乳猪浓缩饲料产品,共75包,存放在门店右侧承重柱处,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年11月19日(1包),2023年12月13日 (43包),31包无生产日期标注,保质期90天,外包装净含量:20kg。该饲料产品在2024年3月21日已分别超过质量保质期30天(1包)、7天(43包),31包无生产日期标注为标签不符合规定。当日,报请领导同意,本机关对涉案饲料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8日从湖南省龙山县里耶镇兴牧饲料经营部进购“金开”999乳猪浓缩饲料产品75包,在2024年3月9日之后均没有销售,没有销售收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进货凭证1份、财务清单一份、销售单一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饲料的过程、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的事实;

证据三:饲料包装及标签照片4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2张、现场询问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2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农(饲料)告【2024】1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xxx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序号:22: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在饲料过期后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对养殖户没有造成损失,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违法饲料产品,并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饲料产品44包;

2、罚款2200元整。  

3、退回饲料产品31包。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指定的罚(没)款专户(保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4015300000000724、开户银行: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靖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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