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农(种子)罚〔2024〕1号
当事人:保靖县千村植保经销部(经营者: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5XXXXXXXXXX
住所(住址):湖南省龙山县民安镇城东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
身份证件号码:433130XXXXXXXXXXXX
当事人保靖县千村植保经销部(经营者:XX)经营假种子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1月25日收到湘西自治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邮寄的《违法线索交办函》,文件内容及附加材料显示:2024年4月9日州农业农村局种业科在保靖县千村植保经销部扦取了标称为安徽五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样品编号为XXZ20240416的水稻品种润君优656,该样品经湖南省种子质量检测中心真实性检测,该种子样品与标准样品比较,检测引物数量:48,差异位点数量:31。根据《水稻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1433-2014),判定为该样品与标注品种不符(检验报告编号:XXZ20240416)。2024年9月4日湘西土家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通过邮寄方式给安徽五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真实性检测结果通知单》(编号:202404001),通过物流显示在2024年9月7日16:28安徽五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签收。同时2024年9月5日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又向保靖县千村植保经销部下达了真实性检测结果通知单,当事人从业人员已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及申请复检。保靖县千村植保经销部经营的润君优656水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种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2024年11月2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保靖县千村植保经销部涉嫌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与当天对当事人下达了《保靖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保农(种子)责改【2024】1号。对当事人门店及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
经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润君优656水稻种子是当事人2024年1月24日从花垣县金锐农业服务中心购进的,共购进1件货(件/30kg)60小包(包/500g),生产商:安徽五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审定编号:国审稻20210151;湘审稻20210009。经询问当事人及查阅销售记录,该批水稻品种销售价格为108元/kg,该批水稻品种货值为3240元,从2024年1月24日到2024年4月15日销售给保靖县周边农户XXX等4户计2.25公斤、0.25公斤由于拆散包装无法退还而丢弃、州植保种子工作站抽样2公斤(州植保种子工作站已按市场价付款),共销售了4.25公斤,该批水稻种子当事人违法所得459元。2024年5月22日当事人将尚未销售出去的上述水稻种子25.5kg退货回花垣县金锐农业服务中心。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水稻种子花垣县金锐农业服务中心的出、入库种子清单、店内消费商品明细等材料,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的主体;
1、当事人委托书1份,用工劳务合同照片打印件1份,从业人员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从业人员的身份及履行的权利与义务;
2、湘西自治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交的涉案水稻种子的证据材料:违法线索交办函1份,种子扦样单(扦样编号:xxz20240416)1份,湖南省种子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xxz20240416)1份,涉案种子照片复印件2份,真实性检测结果通知单(编号:202404001)1份,快件签收物流信息截图打印件1份,真实性检测结果通知单现场领取记录表扫描件1份,现场领取真实性检测结果通知单照片打印件2份,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理案件审批表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水稻种子的基本事实;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和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水稻种子的事实和涉案水稻种子的来源、数量及销售价格;
5、花垣县金锐农业服务中心出库单、入库单照片打印件1份,涉案种子销售明细打印件1份,证明涉案种子的来源、进货渠道、进货数量及销售数量、价格、去向。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互相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润君优656水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保农(种子)罚告听【2024】1号《保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额度,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送达文书有《送达回证》为证。
本案货值金额为3240元,其销售所得459元为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序号:4;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及损失,且当事人在收到检测报告之前,就将未销售的25.5kg上述水稻种子退回花垣县金锐农业服务中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违法种子产品,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459元;
2、罚款21000元整;
罚没款合计21459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指定的罚(没)款专户(保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4015300000000724、开户银行: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 2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