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关于《保靖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保靖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保靖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1-11 字体大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州、县有关决策部署,持续巩固根治欠薪工作成果,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保靖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特起草《保靖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根据发文程序,现向所有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限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7日,欢迎各位公众诚挚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热线:0743-7718085。


保靖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保靖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开工前管理

第一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履行监管职责,所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出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形。用工单位不得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

第四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本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在建项目施工合同总价低于300万元、工期短于3个月且用工总量小于10人的工程项目除外。

第五条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施工合同总价的10%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三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六条 项目开工后,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督促施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建筑领域劳动合同书,并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备劳资专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情况,落实工资支付工作。

第七条 项目开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应当将人工费用按月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户中,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代发制将人工工资发放到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中。未达到规模的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拨付至农民工银行卡中。农民工工资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台账,并交项目主管单位备存,支付一批销号一批,杜绝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讨要工程尾款等现象。

第八条 项目开工后,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必须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维权公示牌,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情况在施工场所进行公示。

第九条 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工程进度款、尾款结算时,施工单位须向建设单位提供民工花名册、农民工资结算表、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流水等资料。

第四章  工资清偿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一条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分包单位负直接责任。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若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情形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已真实发生并经确认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人社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社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决定是否将拖欠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责任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开展用人单位诚信等级评价。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公安机关发挥在根治欠薪中的职能作用,对涉嫌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犯罪的,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快立快查;对查证属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发挥在根治欠薪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十四条 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要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着力抓好本辖区、本行业部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全面清查在建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程款拨付、农民工工资拖欠、资金监管等情况,落实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强化督查,严格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县政府督查室、县人社局将加大工作督办力度,对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将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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