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保靖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保靖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来源:保靖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7-18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电力、网络通信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开工前管理

第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监管职责,所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出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形。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向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承诺书,保证施工过程“三制一金”制度监管落实到位。

第四条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规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县域内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

第五条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施工合同总价的10%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三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六条 项目开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法按要求与农民工签订建筑领域劳动合同书,短期或临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并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备劳资专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情况,落实工资支付工作。

第七条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人工费用按月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户中,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代发制将人工工资发放到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中。农民工工资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台账,并按月交建设单位备存,支付一批销号一批,杜绝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等现象。

第八条 项目开工后,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必须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维权公示牌,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情况在施工场所进行公示。

第九条 进行工程进度款、尾款结算时,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向建设单位提供前期农民工工资已全部发放完毕证明材料。

第四章  工资清偿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劳务分包单位负直接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十人以下的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时,由建设单位指派专门人员协助处理;发生十人及以上的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由建设单位牵头处理,并指派一名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实行“包案制”。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或人工费用导致拖欠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由建设单位清偿。因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施工总承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资情形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已真实发生并经确认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凡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单位和个人,惩戒期内,不得在县域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任职资格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四条 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或编造虚假事实,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或个人,经人社部门认定后,先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罚管理条例》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县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政府投资工程两年内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给该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人社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社部门依法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决定是否将拖欠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责任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对达不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告知当事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对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且拒不支付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开展用人单位诚信等级评价。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公安机关发挥在根治欠薪中的职能作用,支持对拒不配合拖欠民工工资事实情况调查的当事人、单位提前介入开展调查;依法查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相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车辆、房产、金融账户等情况;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人民检察院依法运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监督,重点防范和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情形;依法运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支持农民工依法起诉讨薪,加强涉农民工讨薪案件生效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强化涉农民工讨薪非诉执行监督,积极稳妥开展涉农民工讨薪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促进涉农民工讨薪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积极稳妥开展劳动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人民法院依法做好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推动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立、快审、快执。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被查封、冻结或划拨的政策要求。

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应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能援尽援,积极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 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要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着力抓好本辖区、本行业部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全面清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资金监管、工程款拨付、农民工工资发放与拖欠等情况,落实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强化督查,严格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县政府督查室、县人社局应加大工作督办力度,每季度,县人社局将本季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报送县政府督查室,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发文通报。对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

    

  

  

保靖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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