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向违规领取社保待遇说“不”

向违规领取社保待遇说“不”

来源:保靖县人社局基金监督股 发布时间:2023-06-01 字体大小:

社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及其亲属,应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还业务。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以下行为都是欺诈骗保行为,大家千万不要尝试!

一、人员死亡不能领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家属应当在死亡当月及时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二、人员服刑不能领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刑,家属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服刑情况,经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暂停待遇发放,退回服刑期间多领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不得重复领

1.每个参保人员只能领取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对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资格的,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伤残津贴高于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伤残津贴补足差额,不得全额双重领取。

3.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相同社会保险待遇;其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回。

四、未及时申报要退回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或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在重新就业当月或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五、不得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

1.社会保障卡是办理人社业务,享受人社服务、其他政府服务的身份凭证。

2.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社会保障卡是违法行为。

3.社会保障卡作为身份凭证出现违法行为,适用于刑法关于伪造身份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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