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迁陵镇花井村朝阳卫生室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明细表(台账) | |||||||||
填报单位:保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报人: 朱民润 填报时间:2025年1月6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予以公开日期 |
1 | 保市监处罚〔2024〕119号 | 保靖县迁陵镇花井村朝阳卫生室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案 | 保靖县迁陵镇花井村朝阳卫生室 | PDY0007144433125512D6001 | 蔡长胜 | 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真空拔罐器一盒;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
保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6 | 2025.1.6 |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