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保靖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关于印发《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靖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关于印发《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2-12-12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股室、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审批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等。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在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政策法规股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拟对管理相对人或经营者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局属单位、股室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前,需经各局属单位、股室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和政策法规股进行初审,初审后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在集体讨论前送审。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相关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三)执法科室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相关局属单位、股室按本办法规定向政策法规股提供相关审核材料,政策法规股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初审工作,并上报分管领导。

第十条 政策法规股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股在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有关局属单位、股室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股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该决定的局属单位、股室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政策法规股的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相关局属单位、股室接到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到政策法规股备案。

第十三条 相关局属单位、股室有下列情形的,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四条 重大执法活动严格实行审核制度。重大执法活动前,由各局属单位、股室负责人将执法活动参与人员、检查内容、次数、范围等情况报分管领导和政策法规股进行初审,经初审后提交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开展后续重大执法活动。政策法规股负责对重大执法活动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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