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保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保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湘西州保靖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3-17 字体大小:

BJDR-2022-00001            保政函〔2022〕12号


为切实加强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杜绝事故隐患和减少环境污染,营造安静祥和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县城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烟花爆竹是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以及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实物。

    二、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迁陵镇竹子坪社区、朝阳社区、沙水井社区、风筝坪社区、喜鹊溪社区、大月坡社区、二月坡社区、魏竹路社区、桐木棋社区、民瑞社区10个社区;迁陵镇花井社区花井组、梅花组、莲花组、楠竹组、梭子组、牙吉组、蔡家组、小水田组、紫桐组、郑家坨组、郑家堡组、谢家湾组、向家组、杨家组14个组;迁陵镇陡滩村太平组。

三、禁放时间:任何时间段一律禁止。

四、县公安局是县城区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迁陵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保靖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融媒体中心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五、在禁放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符合相关情形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行为人给予警告,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拒绝、妨碍、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处罚。在禁放区域内办理红白喜事燃放烟花爆竹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事主对责任人没有告诫和制止的,对事主进行同等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县平安建设工作考评内容。凡在单位大院、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公安部门查实,责令该单位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累计出现两次以上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公开曝光。迁陵镇城区禁放范围内烟花爆竹燃放情况严重且被公安部门查处,村(社区)干部、辅警未及时发现、制止并报告的,对该村(社区)责任干部、辅警进行通报批评。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九、本通告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2014年4月2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在县城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保政函〔2014〕2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保靖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1_关于在县城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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