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414
- 文号:保政办函〔2020〕60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5-10-26
- 签署日期:2020-10-26
- 登记日期:2020-10-26
- 发文日期:2020-10-26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靖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BJDR-2020-01004 保政办函〔2020〕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保靖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保靖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落实住房保障政策,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
补贴范围为符合我县公租房保障条件且被登记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对象但没有享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
二、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根据公租房轮候家庭可支配收入高低、人口多少进行差别化发放,补贴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3.5元,二档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2.5元。
三、补贴面积
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1人户按30㎡进行补贴、2人户按45㎡进行补贴、3人以上户(含3人)按60㎡进行补贴,每户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家庭人口指配偶、具有血缘关系或赡养抚养关系的父母、子女在保靖县城的常住人口。
四、等级认定
(一)一档家庭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城镇低保家庭;
2.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中整户纳入低保的家庭;
3.家庭主要成员为一、二级残疾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家庭;
4.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或其他事故导致丧失劳动力的家庭;
5.家庭主要成员患有大病,导致家庭开支较大的家庭(上年度或当年度医疗自付部分超过20000元以上或者前三年医疗自付部分达到50000元以上);
6.经住房保障等部门联合审查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二档家庭:一档之外的所有公租房轮候家庭均为二档家庭。
五、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为公租房保障轮候期。公租房保障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轮候期间,轮候对象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取消其轮候资格不再发放租赁补贴,并书面告知。
六、提交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租赁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没有产权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三)租金发票;
(四)申请享受一档补贴的家庭还需提交低保、残疾、大病等情况的相关佐证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补贴申请。申请人将租赁补贴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交至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二)复审及公示。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迁陵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对象进行复审,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三)联合核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对初步调查合格的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发放公示。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核查结果和拟发放名单、金额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五)资金拨付及发放。县财政局及时将租赁补贴所需资金拨付至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核查属实的家庭按季度打卡发放。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督监管。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加强对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责令退还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行为记入公租房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享受租赁补贴和公租房实物配租。
(二)实施动态调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动态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停发补贴,同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享受租赁补贴家庭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务工状况等有变动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报备。
(三)加强协同配合。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监局、县扶贫开发办、县医保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租赁补贴审核和发放工作。
(四)严肃责任追究。租赁补贴必须严格按照核定金额、通过银行发放到个人账户,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交由纪委监委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