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9/2021-00009
  • 文号:保政办函〔2021〕6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01-01
  • 签署日期:2021-01-29
  • 登记日期:2021-01-29
  • 发文日期:2021-01-29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靖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保靖县 发布时间:2021-01-29 字体大小:


BJDR-2021-01001                                       保政办函〔20216

粮食储备经营管理站、县直相关单位:

    《保靖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    


保靖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湖南省人民政府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保靖县粮食储备计划规模,由县人民政府储备并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含原粮、成品粮)。

县级储备粮质量应当符合国标三等(含)以上,应急成品储备粮符合国标二级(含)以上。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遵循真实性、安全性、规范化、精细化的原则,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粮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全县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保靖县支行依照规定实施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共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县本级贯彻实施意见,修订和完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国家粮食收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实施县人民政府储备粮动用计划相关工作;

(四)组织实施承储企业资格审查,确定或取消承储企业储备资格;

(五)根据县级储备粮计划规模,联合下达收购、轮换计划;

(六)组织储备粮库存日常检查、专项核查(清查);

(七)组织新轮入县级储备粮的实物数量、质量验收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及账务核查;

(八)协调调查处理县级储备粮管理矛盾纠纷与问题。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除履行共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收储、轮换和管理;

(二)负责制定、修订县级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级储备粮的安全储存;

(四)负责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库存数量和质量;

(五)负责仓储设施的动用申请备案;

(六)负责指导县级储备粮库存会计、统计报表和实物台账管理;

(七)负责县级储备粮轮入前仓房空仓核验;

(八)负责化学药剂的使用申请备案和监督;

(九)会同县财政局核实和处理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

(十)指导承储企业仓储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仓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县财政局除履行共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以及轮换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二)负责县人民政府储备粮动用所发生的价差损失或收益处置;

(三)负责实施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农发行保靖县支行除履行共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县级储备粮计划规模,制定贷款申请、拨付计划;

(二)按照县人民政府核定的储备规模、年度轮换计划和承储企业申请,负责核定和及时、足额安排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确保库贷挂钩;

(三)根据县级储备粮轮换方式的不同需求,适时投放贷款;

(四)依据县级储备粮收储市场变化,及时调贷款规模。

第十条 承储县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储备法律法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二)落实《安全生产法》、粮食安全管理“一规定两守则”,履行安全生产、安全储粮主体责任;

(三)负责县级储备粮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

(四)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情况,提出轮换方案,包括轮进轮出品种、数量、储存仓廒等;

(五)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入库与出库;出库前须向农发行保靖县支行提供出库报告;

(六)准确、及时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告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储存仓廒和管理情况。

第三章  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品种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轮换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保靖县支行制定,轮换计划须载明具体数量、质量标准、仓廒号;承储企业依据轮换计划组织实施。

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的原则,每年轮换数量为粮食储存总量的30%至40%。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及均衡轮换的规定,提出年度轮换计划申请。

经鉴定不宜储存的,应当及时报请、批准轮换。

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轮换过程中,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应当报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批准。

第十二条 推行县级应急成品粮(大米)储备,库存量占计划规模的12%(按原粮折算为成品粮存放)。承储企业应加强成品粮(大米)管理,确保成品储备粮品质常储常鲜。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报送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农发行保靖县支行。

第四章  储备资格与条件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必需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库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食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资格认定程序:

(一)企业书面申请,并提供《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粮食收购许可证复印件;

2.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3.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4.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二)规范性审查。收到企业申请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财政局联合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承储单位的承储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下达批复意见。

(三)承储合同。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与承储单位签订《县级储备粮储存合同》(格式见附件)。《县级储备粮储存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单位各执一份。

第五章  储存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二)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采购、运输、存放、管理、使用、销毁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

(七)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完善内部控制程序,执行财经纪律,杜绝违法违规问题;

(八)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

(九)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监管、检查,配合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十)准确如实报告本办法执行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并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质量;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廒和动用储备粮;

(四)以县级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

(五)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

(六)延误轮换或者故意、放任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七)阻碍职能部门、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职;

(八)违反国家粮食质价政策,损害国家、集体、个人正当利益,设置政策执行与出库障碍。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第十四至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入库、出库必检和在储粮食定期检测的质量检查制度。

验收扦样检验工作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具体实施。

储备粮质量监督扦样检验参照《湖南省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储备粮的收购按市场化规则执行,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储备粮的销售出库,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则可以通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章  动用

第二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完善县级储备粮动用办法,按照县人民政府动用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部分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决定下达动用命令,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承储企业接到动用命令后,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动用销售计划,无条件执行成品大米供应计划,不得供应原粮。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参照省级储备粮管理费用标准确定,实行定额包干:原粮保管费每年100元/吨,原粮轮换费用为年度轮换计划200元/吨;大米保管、轮换费用每年350元/吨,包干使用;贷款利息和轮换价差发生的亏损实行据实补贴,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定后及时拨付。

以上费用和补贴需要调整时,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取得的差价收入上缴县财政,补充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储备粮和储存企业仓储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县财政据实补贴。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购贷销还、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保靖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保靖县支行依据市场行情核定。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稻谷)的正常损失损耗标准: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得超过0.65%;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得超过1.2%;保管时间在一年以上直至出库,累计不得超过1.75%(含水、杂、干物质减量等正常范围的全部损失损耗)。

第三十二条 标准内正常损耗由县财政负责补贴,标准外的损失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承储单位应出具有效证明材料,按有关程序专题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核定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核销方案,并按县人民政府决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局依法对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的拨付和承储企业财政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农发行保靖县支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职能部门的依法监管,并提供有关资料、证明和情况。

第三十八条 县本级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费用补贴的;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四)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案件线索不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的。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入库的粮食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二)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粮食陈化变质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采购、运输、储存、管理、使用、销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的;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动用储备粮的;

(四)以县级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的。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取消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保靖县支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靖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停止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靖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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