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1-00045
- 文号:保政办函〔2021〕28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04-30
- 签署日期:2021-04-30
- 登记日期:2021-04-30
- 发文日期:2021-04-30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靖县农村村民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BJDR-2021-01003 保政办函〔202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保靖县农村村民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保靖县农村村民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活动,节约用地,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偏房及其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城市规划区私人住宅偏房参照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宅建设偏房,包括新建、改建(含加层)、扩建等建设行为。
第三条 农村村民偏房是指,农村住宅主体建筑之外,用于厨房、厕所及杂物间等功能用途的建筑物设施。偏房用地面积应纳入宅基地用地面积,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村民偏房建设的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用地申请人在宅基地申请办证时把偏房的设计风貌连同主体设计一并向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主体及偏房建设规模、风貌,引导申请人按审批规定进行建设。
第五条 农村村民偏房建设鼓励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内容进行,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建筑样式、风格与村庄规划、民俗文化相协调。
第六条 农村村民偏房建设须在主体房屋审批红线范围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审批宅基地总面积的30%。与主体相连,建筑风格与主体建筑相协调。
第七条 农村村民偏房建设风貌尽量与主体房屋相协调,不得影响人居环境美观,偏房的选址尽量建在主体房屋的背面及隐蔽地带,无法避免建在主体房屋两侧的,尽量与主体房屋的颜色风格一致;如果主体房屋是木房的,偏房尽量与主体木房颜色风格相协调;主体房屋是砖房的,尽量与主体房屋的所用的瓷砖颜色风貌一致,确保偏房与主体房屋协调美观。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分不同设计情形对农村村民偏房建设的具体面积、位置进行指导;县住建部门分不同设计情形对建筑风格、颜色等进行指导。
第九条 农村村民偏房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已审批的房屋位置、尺寸、高度、结构等,确需改变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或者重新报批。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设偏房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批准,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整改,逾期整改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 拒绝、阻碍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县纪检监察等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保靖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办法不符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