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文号:保政函〔2021〕64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09-11
  • 签署日期:2021-09-11
  • 登记日期:2021-09-11
  • 发文日期:2021-09-11

保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耕地抛荒加强粮食生产的通告

来源:保靖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9-11 字体大小:


BJDR-2021-00005                                      保政函〔2021〕64号

为坚决遏制耕地抛荒,严守地保护红线,有效提高耕地利用效益,稳定粮食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严禁耕地抛荒加强粮食生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耕地抛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耕地,闲置、荒芜耕地。对零星抛荒丘块,由村集体组织代种代管;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在保持原有承包户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组织协调流转恢复耕种;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由村等集体组织(发包方)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二、依法流转耕地。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单位或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平等、自愿、有偿进行流转。对无力耕种的村集体应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或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对外出创业承包户弃耕的耕地,由村集体书面告知承包户限期恢复耕种;逾期未恢复耕种的,在取得承包方出具的耕地流转委托书后由村集体组织代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坚决杜绝耕地拋荒。

三、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坚持农地农用,坚决制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永久基本农田优先种植三大主粮,其它耕地宜粮则粮、应种尽种,确保稳住现有粮食种植面积。

四、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对造成耕地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五、严格执行种粮补贴政策。按照“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原则,对改变用途及长年抛荒的耕地,一律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六、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各乡镇、村(社区)是禁止耕地抛荒的责任主体,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保靖县人民政府        

2021年910日    


64号(编号5)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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