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文号:保政函〔2021〕59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09-11
  • 签署日期:2021-09-11
  • 登记日期:2021-09-11
  • 发文日期:2021-09-11

保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 通 告

来源:保靖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9-11 字体大小:

BJDR-2021-00006                                                           保政函2021〕59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我县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平地机、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等。

二、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或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范围:迁陵建成区东至张花高速保靖东收费处(蔡庄),西至喜桥区大桥处(舒家坪),南至桐木棋公租房处(桐木),北至G209管理处(偏岩)(以下简称低排区)。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四、不符合低排区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其尾气排放满足低排区排放标准的,可以在低排区内使用。

五、鼓励优先在低排区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保靖县行政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测有关工作,并对社会公布。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保靖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    


59号(编号6)同意发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环保局(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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