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9/2022-00056
  • 文号:保政函〔2022〕12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7-06-01
  • 签署日期:2022-06-01
  • 登记日期:2022-06-01
  • 发文日期:2022-06-01

保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湘西州保靖县 发布时间:2022-06-01 字体大小:

  

BJDR-2022-00001          保政函〔202212

  

  

为切实加强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杜绝事故隐患和减少环境污染,营造安静祥和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县城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烟花爆竹是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迁陵镇竹子坪社区、朝阳社区、沙水井社区、风筝坪社区、喜鹊溪社区、大月坡社区、二月坡社区、魏竹路社区、桐木棋社区、民瑞社区10个社区;迁陵镇花井社区花井组、梅花组、莲花组、楠竹组、梭子组、牙吉组、蔡家组、小水田组、紫桐组、郑家坨组、郑家堡组、谢家湾组、向家组、杨家组14个组;迁陵镇陡滩村太平组。

  

三、禁放时间: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时间段一律禁止。

  

四、县公安局是县城区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迁陵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保靖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融媒体中心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妨碍、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六、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和作业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八、本通告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202261日起实施。201442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在县城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保政函〔20142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保靖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