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县城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解读
一、制定背景
我县迁陵城区于2000年开始禁放烟花爆竹。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发布了《保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保政函〔2014〕25号),明确在迁陵城区禁放烟花爆竹,对规范城区管理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建设和城区进一步扩容,原《通告》已不再适用新时期发展。为加强迁陵城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杜绝事故隐患和减少环境污染,我县就迁陵城区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再次研究,制定了本通告。
二、制定意义
本通告将进一步规范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杜绝事故隐患和减少大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营造安静祥和、安全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四、制定过程
我县高度重视《通告》制定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向迁陵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2022年5月22日至5月31日,县人民政府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征求期满后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2022年5月23日,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公安局、县教体局、保靖民族中学等单位负责人,迁陵镇沙水井、朝阳、花井、魏竹路等社区代表以及县政协委员、部分酒店负责人、律师代表等,就《关于在县城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参会人员一致支持在保靖县城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经过多次修改后,报保靖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五、主要内容
本通告共九条,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涵、意义、时间、范围、责任追究、劝阻举报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规定范围内在任何时间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公安局、迁陵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保靖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融媒体中心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全县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迁陵镇相关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抓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禁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