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18
- 文号:保政函〔2023〕10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8-02-28
- 签署日期:2023-02-28
- 登记日期:2023-02-28
- 发文日期:2023-02-28
关于在县城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BJDR-2023-00001 保政函〔2023〕10号
保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
通 告
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类型(严格类):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范围:迁陵镇大月坡社区、二月坡社区、沙水井社区、喜鹊溪社区、竹子坪社区、风筝坪社区、朝阳社区、魏竹路社区、桐木棋社区、民瑞社区、花井社区(牙借组、牛角组、毛坡组、坝山库组除外)11个社区;迁陵镇陡滩村太坪组,腊水村麻阳组、新屋组、油房组、楼门组、岭上组,四方城村非山组、新寨组、乳香组、卜湖组、张家组、锡铁组、要坝组、水塘组、水井组、桥花组、龙溪塘腊树组、那溪一组、那溪二组、那溪三组、泗溪一二三组21个村组。
保靖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市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
三、禁燃时间: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时段一律禁止。
四、禁燃要求: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和电等清洁能源。
五、州生态环境局保靖分局是保靖县划定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和迁陵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州生态环境局保靖分局做好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
六、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规定,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七、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州生态环境局保靖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69(州态环境局保靖分局)、1231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本通告由州生态环境局保靖分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