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县城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靖县不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通过采取一系列治污减排措施,持续降低了污染物排放总量,目前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大,将对保靖县大气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根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第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当逐步扩大。”根据《湖南省“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规定:“2018年地级城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调整,2019年县级城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调整,进一步细化高污染燃料管控措施,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优化调整禁燃区将有力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2.《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三、制定过程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22年初我县启动禁燃区划定工作。面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情形,认真做好可行性方案。委托湖南永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保靖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规划的主导功能,对保靖县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了划分,并于2022年5月9日编制完成《保靖县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技术报告》。《关于在县城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5月23日至6月21日在保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和建议。2022年11月1日上午,湘西州生态环境局保靖分局组织举行了《关于在县城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听证会,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科工信局、迁陵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部分代表,县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销售者、高污染燃料使用者和其他公众代表等参加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现场回复,参与听证的代表均表示认可和肯定。
四、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湘西州生态环境局保靖分局负责起草《关于在县城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共包括所指高污染燃料类型、高污染燃料禁燃范围、禁燃时间、禁燃要求、违规处罚、劝阻举报等十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