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9/2024-00030
  • 文号:保政函〔2024〕6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9-02-02
  • 签署日期:2024-02-02
  • 登记日期:2024-02-02
  • 发文日期:2024-02-02

保靖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来源:湘西州保靖县 发布时间:2024-02-02 字体大小:

为尊重广大人民群众意愿和民族习俗,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新闻、科研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儿童福利院、敬(养)老院。

(五)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七)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山林、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九)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限放区域和时段

(一)限制燃放区域:迁陵镇竹子坪社区、朝阳社区、沙水井社区、风筝坪社区、喜鹊溪社区、大月坡社区、二月坡社区、魏竹路社区、桐木棋社区、民瑞社区10个社区;迁陵镇花井社区花井组、梅花组、莲花组、楠竹组、梭子组、牙吉组、蔡家组、小水田组、紫桐组、郑家坨组、郑家堡组、谢家湾组、向家组、杨家组14个组;迁陵镇陡滩村太平组。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限放区域内,春节、清明节、国庆节期间(清明、国庆以国家法定放假时间为准)在以下特定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腊月二十八日至次年正月初三、正月十五日)、清明节、国庆节:每日 6:00 至 24:00(其中除夕为6:00 至次日凌晨2:00)。

除上述时间外,限放区域其他时间一律禁放烟花爆竹。

(三)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需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三、燃放安全要求

(一)严格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C、D 级烟花爆竹产品,专业燃放类产品需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燃放。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后应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建议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监督管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属地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50)。县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县及州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保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保政函〔2022〕12号)同时废止。


保靖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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