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综合政务
  • 索引号:000014349/2022-00025
  • 文号:保政办发〔2022〕13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7-04-11
  • 签署日期:2022-04-11
  • 登记日期:2022-04-11
  • 发文日期:2022-04-11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靖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保靖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4-11 字体大小:

                                   

BJDR-2022-01004                                                        保政办发〔2022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保靖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11日    

  

保靖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坚持社会共治,筑牢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人民防线,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地落实、取得实效,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应急管理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和“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7850051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举报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靖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奖励。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中止的意外事件。

(二)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都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2.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4.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6.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7.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所举报事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二)存在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地点、时间、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三)生产安全事故主要事实,迟报、瞒报、谎报情节及与之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实名举报的需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联系方式和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形式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

(一)来电。通过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向特服电话进行举报,受理电话:7850051;政务服务热线电话:12345。

(二)来访。举报人可到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进行当面举报。

(三)信函。举报人寄送信函进行举报,通讯地址:保靖县迁陵镇信访大楼,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内容经核实核查,情况属实的,由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办理奖励事宜,依据下列标准给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实瞒报谎报举报奖励2000元至5000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实瞒报谎报举报奖励5000元至1万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实瞒报谎报举报奖励1万元至2万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实瞒报谎报举报奖励2万元至3万元;

(二)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100元至500元、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500元至2000元;

(三)非法行为举报奖励100元至500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100元至500元。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界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的,只进行一次性奖励,且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领取奖金;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对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办理领奖手续。委托他人领取的,代领人应持本人和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逾期未领奖励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确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经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一条  下列举报事项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已经发现或者已经立案查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

(二)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职能的单位和人员的举报;

(三)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及直系亲属对本办法所规定内容的举报。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长热线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举报受理及奖励兑现等具体事宜,并制定举报事项的受理登记、核查核实、统计报告、奖励兑现等工作制度和台账。

第十三条  接到举报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场回复举报人;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属于安全生产举报范围的,接报人员应如实记录举报违法事件的发生时间、具体地点、违法单位或个人、违法事实、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呈批件》,并交由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进行办文流程,呈领导签批。

    第十四条  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核查举报信息属实问题。

第十五条  核查人员与举报内容或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举报核查时应尽量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形式,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

十七条  举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核查完成后,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作出核查报告,并第一时间将核查报告交给处理举报信息的接报人员,由接报人员将核查报告的内容反馈给举报人。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举报内容是否属实、被举报单位概况、核查情况、拟处理建议等内容;核查属实的还应提出拟予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  接报人员应当于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反馈时间、方式、内容应当如实记录。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本级受理、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首报者进行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范围、奖励幅度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核查机构应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细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情况,提出拟予奖励金额。经财务、纪检、接报机构等相关部门集体审查后,形成奖励资金发放意见并报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审批意见,由接报人员联系举报人并进行身份确认,登记举报人用于领取奖励资金的银行账号;由财务人员向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支付举报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接报人员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不少于1个工作日)无法联系举报人,视为举报人放弃领奖权利。接报人员应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举报信息核查处理完毕后,接报机构应及时整理归档投诉举报材料,留档备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随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以举报为名诬告、陷害他人。对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以举报为名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等情况,违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除举报人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核查核实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材料泄露,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故意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四)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所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省、州对安全生产举报有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号(编号4)(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应急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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