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9/2022-00031
  • 文号:保政办发〔2022〕26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4-05-12
  • 签署日期:2022-05-12
  • 登记日期:2022-04-21
  • 发文日期:2022-05-12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靖县优势产业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保靖县 发布时间:2022-05-12 字体大小:

    

BJDR-2022-01005                                         保政办发〔2022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保靖县优势产业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2

  

保靖县优势产业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努力破解县域特色产业链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推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产业振兴,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设立“保靖县优势产业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确保基金使用规范、高效和安全。

第二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县财政出资设立,基金规模1000万元,后期根据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风险补偿基金委托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通过担保公司与县内银行合作发放担保贷款支持我县产业发展。

第四条 当年风险补偿基金存量低于1000万元,或当相关贷款余额达到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存款余额的14倍时,应由县财政部门及时协调在30个工作日内补充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基金存放利息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用于补充风险补偿基金。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成立保靖县产业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政府工作部门、县茶叶办、保靖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金融办为成员单位。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建立风险补偿基金联席会议制度,由管理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

第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小组主要职责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审核、批准产业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制度;对风险补偿基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审议、批准风险补偿基金年度计划;审议、变更风险补偿基金规模。

第七条 管理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管理小组的决议;受理风险补偿基金的申请,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管理小组批准的年度计划,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台账;提请管理小组审议调整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完成管理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协助评级授信、贷前调查、贷后管理、贷款回收和补偿事项审核等工作。

第九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为:负责风险补偿基金预算管理、拨付以及对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合作银行主要职责为:信贷项目的调查、审查、贷后管理承担借款人不良贷款的追偿责任,减少风险补偿基金损失;对风险补偿基金账户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主要职责为:对管理小组办公室推荐且合作银行审批通过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合规性审查通过的项目贷款提供担保;对代偿项目按风险补偿基金承担的风险分担比例,从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划扣至担保公司账户。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县财政局划转至担保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的“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风险补偿,不得以调整、挪用、转移等形式用于其他方面。

第四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运作模式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实行“政银担企”运作模式,县财政局在合作银行存入风险补偿资金,设立资金池,通过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共同分担风险的方式,对我县特色产业链相关新型经营主体予以担保贷款支持。其中担保公司与县内合作银行之间的风险分担按照双方签订的“银担E贷”等批量业务进行贷款风险分担。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最高放大倍数为14倍,不低于5倍。合作银行按照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池资金与贷款总金额不超过1:14比例,向我县特色产业链相关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支持,单户客户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章 支持范围、贷款用途、融资成本、贷款期限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原则上用于我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银行信贷政策的县域特色产业链相关新型经营主体(企业、项目)。贷款对象及条件:成立1年以上,正常运营的中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主体;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两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等“红线”要求,属装备、食品、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植物提取物、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制造强省建设重点产业领域20个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以及新材料、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小巨人企业等。重点向纳税大户、有税收贡献及税收增长潜力的企业和项目倾斜。客户准入权由管理小组办公室负责,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实行推荐名单制放贷。其他产业相关经济主体确需使用风险补偿基金的,由管理小组审议确定。

第十六条 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主要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购置(机器设备购置)。重点支持项目贷款需根据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根据贷款人实际情况由合作银行测算,原则上不高于合作银行同期自有资金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对重点支持产业、行业应给予政策利率优惠。

担保费按担保金额不高于1%的比例收取,由贷款主体按照担保公司的相关规定缴纳。

  1.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最长不超过三年;项目贷款的期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超过一年期贷款实行分期还款,原则上每年还款次数不少于二次。


第六章 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 贷款申请流程

(一)贷款申请企业向管理小组办公室书面申请贷款担保,管理小组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合作银行进行尽职调查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管理小组审定,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二)管理小组复审通过后,由管理小组出具《产业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使用通知书》,管理小组办公室向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出具《项目推荐函》。

第二十条 贷款受理流程

(一)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收到《项目推荐函》后,按内部要求独立进行贷款审查和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委托担保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审批不符合信贷准入的,予以退回。

(二)借款人达到所有放款条件后,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合作银行依据合同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后管理流程

(一)贷款企业每个季度须向管理小组办公室、合作银行及担保公司提供相关纸质经营数据(不限于企业经营情况、会计财务报表、纳税信息等),管理小组办公室、合作银行及担保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履行贷后管理职责,每半年召开一次业务联系会议,分析基金及贷款运行情况。如发现风险应及时召开风险处置会议,并将形成的风险处置纪要及处置化解方案通报管理小组。

(二)借款人全部归还贷款本息后,合作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将本金偿还凭证复印件送至管理小组办公室和担保公司。

第七章 贷款风险分担比例、代偿程序、债权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三方对贷款风险按比例进行风险分担,以合作银行出具的风险贷款本息数据为准,风险贷款分担比例为:风险补偿基金分担风险比例30%、剩余70%风险由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当相关贷款需要代偿时,由担保公司根据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代偿,担保公司代偿后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基金应承担的风险责任部分资金划转至担保公司账户,用于基金风险补偿,并在划转后3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四条 贷款代偿后管理小组办公室协同合作银行开展诉讼、追偿等法律事务,追偿收回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的净值,按风险分担比例偿还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和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基金所得清偿款归还至风险补偿基金账户。

第八章 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管理小组办公室建立动态风险预警信息互通机制,监控贷款对象预警信息,对借款人在贷款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沟通衔接,采取防范措施,加强贷后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管理小组办公室自觉接受管理小组、风险补偿基金出资单位的监督管理,当风险补偿基金担保贷款出现风险预警时,及时向管理小组提交相关评估报告,并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贷款提出追偿方案,并向管理小组办公室及时反馈。

第二十七条 当风险补偿基金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担保贷款总额的5%以上时,启动新贷款发放叫停机制,待风险补偿基金担保贷款不良率控制在担保贷款总额的5%以内时再重新启动运行。因扣划等原因引起风险补偿基金账户余额不足时,管理小组办公室应通知县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补足账户资金。资金到账之前,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可以暂停发放新的贷款。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设立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出资单位和使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每年对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或多方骗贷、骗担、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一经查实,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管理小组讨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修改完善或失效。本办法失效时,风险补偿基金担保贷款风险分担责任解除后,方可对风险补偿基金按原渠道划转退回县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6号(编号5)(优势产业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局(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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